郑乔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郑乔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6
浏览量:686

                                 起诉状

    原告:仵*,男,年 月 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青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的劳动关系。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2014年10月、11月、12月,2015年2月至10月共计12个月的工资60000元(12月*5000元/月=6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拖欠工资导致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共计30000元(5000元*3*2月=3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5000元/月*11=55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原告未休年假工资10345元。(日工资5000元÷21.75日*300%*5日*3年=10345元)。
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高温补贴共计1680元(140元/月*4月*3=1680元)。
7、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5月27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产品设计和研发工作,工作至2015年11月。(被告工厂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一直在岗位上勤恳工作,被告在2014年就拖欠10月、11月、12月,3个月的工资,经原告催要未予发放。2015年又拖欠2月至10月的9个月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依旧未发放。原告三年工作期间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夏季也未享受过高温补贴。
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无奈,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合同法》、2016年《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此致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工资 60000元。2、被告支付因拖欠工资导致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共计30000元。3、被告支付2015年原告未休年假工资10345元。(日工资5000元÷21.75日*300%*5日*3年=10345元)4、被告支付原告高温补贴共计1680元(140元/月*4月*3=1680元)。5、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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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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