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李**,男,*年*月8日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系死者之配偶。联系电话:**。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系死者之母。
被告;***,男,*年*月*日生,*族,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系***号轿车驾驶人。联系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生,*族,现住****。系鲁***号轿车驾驶人。
被告:***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王秀红死亡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两人系王秀红的遗产继承人。2016年*月8日*时*分许,被告***驾驶***号轿车沿***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处,超越右侧前方同车道顺行的***驾驶二轮电动车过程中,左侧车道顺行被告**驾驶的***号轿车向右侵入***号轿车行驶的车道,随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向左倒地,致二轮电动车损坏、***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月*日死亡。
2016年*月*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二轮电动车在向左翻倒前与鲁***号轿车的接触部位无法确定,事故二轮电动车因何倒地无法查清。
事故导致王秀红死亡,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元。详列如下:医疗费***元;殡仪服务费***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元、误工损失****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经查,被告****驾驶的***号轿车在***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驾驶的鲁***号轿车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综上所述,被告**和被告**的违法行为共同导致**的死亡,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